一、 英文法律文件所遇到的問題
英文法律文件所碰到的問題或困難,有兩個面,一是語文面的問題,二是專業(yè)面的問題。
從語文面來說,法律文件的語法結構往往比較復雜,句子長,大句套小句,小句套分句,有時一句就占一頁,甚至不止一頁。起草法律文件的人似乎很怕有什么遺漏,被人鉆空子,往往喜歡寫得非常繁瑣,面面俱到,包括一切的可能性。例如一個公司章程中關于公司目的的條款中的一項:
"To purchase, take on lease or in exchange, hire or otherwise acquire and hold for any estate or interest, any lands, buildings, easements, rights, privileges, concessions, patent rights, licences, secret processes, machinery, plant, stock-in-trade, or any real or personal property of any kind necessary or convenient for the purpose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mpany's business."
這里連用了幾個動詞purchase(購買)、take on lease or in exchange(租賃、換取)、hire(租用),還要加上or otherwise acquire(或以其他式取得)。關于動詞的賓語列舉lands(土地)、buildings(建筑物)、easements(地役權)、rights(權利)、privileges(特權)、concessions(特許)、patent rights(專利權)、licences(許可)、secret processes(秘密工藝)、machinery(機器)、plant(工廠)、stock-in-trade(存貨),這還不夠,還要說any real or personal property of any kind (各種動產(chǎn)或不動產(chǎn))。說了necessary(必要),還要說convenient(便),說了for the purpose of (為了),還要說or in connection with(或涉及)。
又例如一個租賃合同中關于保證對出租人給予補償?shù)臈l款中的一部分:
"Against all liabilities, claims, demands, proceedings, costs or expenses of whatsoever nature which may be made or brought against or incurred by the lessor by reason of any loss, injury, death or damage caused or chaimed to be caused to any person or of any loss of or damage to property occasioned by or arising or claimed to be occasioned or to aris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out of the manufacture, delivery, presence, possession, provision, operation, use, instalment, removal, transportation, replacement or repair of the goods and whether arising or claimed to arise out of defects in the goods or by reason of the goods infringing or being claimed to infringe any patent, copyright,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of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這一段的文為:
"對出租人可能提出的或出租人可能招致的,由于以下原因的所有責任、索賠、要求、訴訟、費用或任何性質的開支,其原因或者是直接或間接因貨物的制造、送交、存在、占有、供應、操作、使用、安裝、移動、運輸、替換或修理,不論是否由于或據(jù)稱由于貨物有缺陷,而對任何人造成或據(jù)稱造成的任何損失、傷害、死亡或損害,或對財產(chǎn)造成或引起或據(jù)稱造成或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害,或者是因貨物侵犯或據(jù)稱侵犯任何專利、版權、機密情報或其他智力產(chǎn)權"。
這里保證補償?shù)氖?……一切責任、索賠、要求、訴訟、費用或任何性質的開支",其原因(by reason of )有兩種情況,一是租賃貨物對人或財產(chǎn)造成損害,二是租賃貨物侵犯智力產(chǎn)權。關于第一種情況,合同不厭其煩地列舉"直接或間接因貨物的制造、送交、存在、占有、供應、操作、使用、安裝、移動、運輸、替換或修理,不論是否由于或據(jù)稱由于貨物有缺陷……"。這段話中多次提到"造成"、"引起",但都要加上"或據(jù)稱",成為"造成或據(jù)稱造成"、"引起或據(jù)稱引起"。
另外,法律文件中常有些平常不大用的詞語,有其特別的格式。例如條約和合同的序言或前言部分,常有以Whereas開頭的幾段,稱為"鑒于條款",文件最后則用in witness of(以資證明)等語。文件中常用herein, hereinafter, hereto, hereunder, therein, thereunder等詞。here就是指本文件(法律、合同、條約等),there指另外的文件,所以,herein就是"本文件中",hereunder就是"根據(jù)本文件、依本文件",余類推。
從專業(yè)面說,法律文件要有法律專業(yè)的知識,否則難以確理解原文,也不會確地表達出來。英文法律文件困難更多。因為世界上有兩個主要的法律體系,一個是英美法系或普通法法系,另一個是大陸法系或民法法系。我國在舊中國時代屬于大陸法系,在新中國時代則不屬其中任何一個法系,自成一個獨立的法系,但比較接近于大陸法系。英文法律文件大多屬于英美法系,其中的用語、概念與我國的用語、概念差異甚多,甚至是較大的差異,有的概念、制度在中國并不存在,所以要成中文就碰到難題,沒有適當?shù)姆ā?
例如英國律師有兩類:barristert和solicitor,而中國只有一類,如何?香港將barrister為"大律師",而將solicitor為"律師",這樣明顯地將二者定出高低等級,是不可取的。內地者將前者為"出庭律師"或"辯護律師",而將后者為"事務律師"或"訴狀律師",還有人建議采用音法將前者為"巴律師"而將后者為"沙律師"。
又如mortgage一詞我們平常都"抵押",但是抵押在我們的法律概念中是限于以不動產(chǎn)作為債權的擔保,但是mortgage卻不限于不動產(chǎn),任何財產(chǎn)都可以mortgage。不過,除了"抵押"外,也實在沒有更好的法。
再如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中是一項很重要的制度,內容非常豐富,在我國并不存在與之相應的信托制度,所以法律文件中關于信托的部分要成中文就非常困難。
由于我國與英美法系國家在法律制度、概念、用語面存在的差異,將中文法律文件成英文同樣會碰到專業(yè)面的重重困難。
二、 法律文件的具體要求
法律文件的既然是,當然應當服從的一般要求。但是法律文件的又有其特殊性,它與一般報刊文章的不同,與文學的差別就更大了。因此法律文件的有其具體的要求。
. 特別要求嚴謹。法律文件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產(chǎn)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律后果,時務必要忠實,忠于原文,不可走樣,稍有一點不準確,都可能產(chǎn)生不好的后果。法律文件主要采用直的法,但并不是排除意的法,有時還是要用意法。應當說明,這里所說的直法,是指形式上相近而符合原意的法,如將policy of stick and carrot為"胡羅卜加大棒政策",而不為"軟硬兼施的政策"。至于將moral person(法人)成"有道德的人"或將good offices(斡旋)成"善良職位",那就根本不是什么直,而是錯了。
法律文件的是不是也要求通順、流暢、明白、易懂呢?在忠實于原文的前提下,當然應當盡量得通順、流暢、明白、易懂。不過前提是忠實。易懂很難做到,因為英文法律文件大多本來就難懂,一般沒有受過法律專業(yè)訓練的英國人、美國人也覺得不易懂,甚至根本看不懂,我們又怎么能要求中文易懂呢?如果原文佶屈聱牙,要得通順而流暢,那是很困難的,而且恐怕也不合適。原文清楚明白應該得明確,原文如果模糊籠統(tǒng),就很難而且不宜成明確的中文。法律文件的文字一般應該是很準確的,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由于特殊的原因,也會有意寫得模棱兩可的。例如有的文件是折中妥協(xié)的產(chǎn)物,為了使各都能接受,有的部分就不能寫得太明確。
. 要求完整,也就是說不僅不能錯,也不能漏或多。法律文件時要求不增不減全部照原文的內容(請注意,這里說的是原文的全部內容,不是要將原文的全部詞語都出來)。不同于創(chuàng)作,者本來就沒有很多自己的機動性,法律文件的者就更少有自己的機動性。別的者有時可以在文中加進一點必要的解釋說明,法律文件則不宜加進解釋,更不能加者注。法律文件往往非常羅唆,象本文前面所舉的兩個例子那樣,只好照,別無他法。不過,有時原文中用了兩個或更多意思相同的詞,中文中卻找不出這樣多的同義詞,也可只一個詞。如前面第二例中which may be made or brought against可以只為"可能提出"。
有時原文有錯誤,者不宜去改,只好"將錯就錯"。例如一個合資企業(yè)合同中規(guī)定合資企業(yè)將在深圳市的State Adminis tration Bureau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登記注冊,這里顯然弄錯,因為深圳市只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并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是時卻不能將這個錯加的State(國家)省去不。
. 要用專業(yè)術語來,而且要確地使用專業(yè)術語。不能把法律文件成一篇政論文章,更不能成文學作品。
有些詞在法律文件中可能具有的意義與其通常的意義是不同的,如果按其通常的意義去,就會錯。以下舉一些這面的例子:
通常的意義 在法律文件中可能具有的意義
action 行動 訴訟
alienation 疏遠 轉讓
assign 分派 轉讓
avoidance 逃避 宣告無效
consideration 考慮 對價,約因
construction 建筑 解釋
defence 防衛(wèi) 抗辯(理由),被告
determination 確定 終止
discovery 發(fā)現(xiàn) 調查證據(jù)
dishonour 恥辱 拒付
distress 危難 扣押貨物
equity 公平 衡平法,股份
execution 執(zhí)行 (合同等的)簽訂
infant 嬰兒 未成年人
limitation 限制 時效
omission 省略 不作為,不行為
prejudice 偏見 損害
satisfaction 滿意 清償,補償
specialty 專長 蓋印合同
subject matter 主題 標的物
就execution來說,合同、文書、協(xié)定等的execution經(jīng)常被人按其普通釋義為合同、文書、協(xié)定的"執(zhí)行",其實根本不是"執(zhí)行"的意思,而是"簽訂"的意思。合同等的performance才是合同的"執(zhí)行、履行"。
一個簡單的句子Mr.Foster died domiciled in ngland,不能成"福斯特先生死亡時居住在英國",或 "死時住在英國",更不能成"福斯特先生死在英國"。因為domicile有其特定的含義,特定的法,只能"住所",不能"居所"、"住處"、"居住地"、"所在地"、"住的地"等。另外在法律文件中ngland最好"英格蘭"而不"英國",因為"英國"包括英格蘭、蘇格蘭等,而蘇格蘭與英格蘭的法律制度不同,上一句的情況可能涉及遺產(chǎn)處理問題,涉及適用什么法律的問題,成"英格蘭"或"英國"就很不相同了。所以這一句應該為"福斯特先生死亡時住所在英格蘭"。
第三人稱shall這個詞在英文法律文件中常見,這是一個語義最重的詞,其含義相當于must,但是英文法律文件中不用must而用shall。shall表示一種法律義務,不如此則產(chǎn)生違反法律義務的后果,中文通常為"應"。第三人稱shall不能"將",務必與will分清。另外,也要與should、may區(qū)分開。should沒有shall那樣重的含義,它不表示法律義務,只表示一般的義務或道義上的義務。怎么?我在法律文件中都將should為"應當"或"應該",以示與"應"(shall)有區(qū)別,但是讀者卻不一定這樣理解。這也是一個難題。至于may則沒有任何義務的含義,"可"、"得"都行。英文法律文件中shall往往濫用,不必用時也用,不過這就不屬于者過問的范圍了。
negligence平常"疏忽",但是法律文件中的用語則是"過失",意思相同而用語不同。另外還有一個用語fault則要"過錯",二者要區(qū)分開。fault(過錯)包括兩種情況:negligence(過失)即疏忽大意和intention(故意),不論是negligence還是intention,都屬于有fault(過錯),fault的范圍比negligence要廣些。
造成損害后的賠償責任制度有兩種,一是fault liability即"過錯賠償責任",即行為人在有過錯fault也就是在故意或有過失negligence的情況下才負賠償責任,要是沒有過錯就不負賠償責任。要求賠償?shù)囊豁氊摀e證責任(burden of proof),即須證明行為人有過錯。另外一種制度是strict liability,即"嚴格賠償責任",這就是說,只要造成了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談到損害,需要注意damage與damages二者的區(qū)別。單數(shù)的damage是"損害",復數(shù)的damages則不是損害,而是"損害賠償金"。injury、harm二詞在有些情況下與damage同義,均"損害",injury在另外一些情況下則應當"傷害"。
在法律文件中includes與consists of 須明確地區(qū)分開來,includes"包括",而consists of 卻決不能"包括",必須"由……組成"等。因為includes后面所列的是一個nonexhaustive list"非詳盡無遺的清單",表示除了列舉的事項外,還有其他的事項,而consists of 后面所列的則是一個exhaustive list"詳盡無遺的清單",表示再沒有什么其他事項了。
條約面,有兩個詞participation 和accession應當分清。participation是"參加"一個條約,accession則是"加入"一個條約。多邊公約,有些國家是在公約簽訂時簽署(以后再批準),有些國家當時沒有簽署,事后交存一個instrument of accession(加入書)而加入這個公約,這兩種情況都是參加(participation)這個公約。換言之,參加(participation)一個公約有兩種式:通過簽署、批準而參加,或通過加入(accession)而參加。
另外,條約的party和contracting party也是有區(qū)別的。按照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party"當事國()",contracting party則"締約國()"。前者("當事國")限于指條約已對其生效的國家,后者("締約國")則沒有這個限制。
substantive law與positive law有區(qū)別。substantive law"實體法",與程序法相對而言,它規(guī)定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positive law"實在法",與自然法相對而言,指確有法律效力現(xiàn)實存在的法。
judgement, decision, decree, sentence, award, verdict, ruling幾個詞意思各不相同,judgement指法院的判決,decision、decree有時也指法院的判決、裁決,sentence專指刑事判決,award是仲裁裁決,verdict是陪審團的裁決,ruling是裁定。
三、 若干法律術語的
contract一詞,現(xiàn)在多為"合同",我以為不分場合、不分情況一律為"合同"是不妥的。因為我們中國人看見"合同"一詞就想到一個書面的、寫成一條一條的文件,可是contract一詞的含義范圍卻要廣泛得多。contract不限于書面的文件,口頭上也可訂contract,打電話也可以訂contract,甚至于不說話也能訂contract,例如在報攤上付錢買份晚報或買票搭乘公共汽車。contract就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協(xié)議,只有較重要的contract才采取書面形式。所以一般的、泛指的contract應當"契約",例如law of contract應當"契約法",較重要的、書面的contract才"合同",例如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可以"國際售貨合同"。
intellectual property不知道當初為何成"知識產(chǎn)權",以后竟然以訛傳訛廣泛沿用至今,而且訂入法律,實在可嘆!這個詞組不論按字面上、按含義都不能"知識產(chǎn)權"。intellectual一詞根本沒有"知識"的意思,它與"知識"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作為名詞intellectual指"知識分子",但是在intellectual property詞組中intellectual顯然是形容詞而不是名詞,何況"知識分子"與"知識"并不能劃等號,即使退一萬步對號入座地硬,也只能"知識分子產(chǎn)權"而不能"知識產(chǎn)權"。當然,"知識分子產(chǎn)權"也是錯的。從含義上看,何謂intellectual property?它是指對于智力勞動所創(chuàng)造的智力產(chǎn)品或智力成果的權利,主要包括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所以應該為"智力產(chǎn)權"。我們的前輩嚴復曾說,"一名之立,旬月踟躕",我們今天對待名何等需要那樣的認真精神啊!名宜慎重,不要隨便,使用現(xiàn)有的名也該慎重,尤其不要隨便跟著別人使用、傳播錯誤的名,應該抵制錯誤的名!
joint venture這個術語時要當心。因為按其原來的意思,是指短期的臨時性的合伙,可是現(xiàn)在又常用來表示"合資企業(yè)、合營企業(yè)"。所以時要依據(jù)上下文及其他情況來判定該"短期合伙"還是"合營企業(yè)"。
jurisdiction除了管轄、管轄權、審判權、審判機構等釋義外,還有一個釋義,即"法域"或"法律管轄區(qū)域",意思是自有一套法律制度的區(qū)域。一個國家可能是一個法域,如法國,也可能有許多法域,如美國的個州每個州都是一個法域。"一國兩制",可以說是"一個國家、兩個法域"。
jurisprudence除了法理學外,還有一個釋義,即"判例",裁決的總稱。lawyer不一定總是指律師,它也可能是指"法學者"或"法律工作者"。international lawyer并不是"國際律師",而是研究國際法的"國際法學者"。
remedy一詞在法律文件中常用,它并不是"治療、療法、醫(yī)藥"的意思。它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執(zhí)行、保護、恢復權利的法,或補救權利所受侵害的法,應當"補救法"或"補救"。具體地說remedy(補救法)包括什么內容呢?主要有支付損害賠償金,另外有強制令(injunction)、依約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的裁定、法院宣告(declaration)等。法律文件中的redress、relief與remedy意思相同,也可為"補救法"或"補救"。常常有人將remedy成"救濟法",這個法比較舊,而且容易被誤解為災難的救濟,所以不合適。還有人"賠償",這也不妥,因為在remedy中,賠償固然是常見的辦法,但卻不是唯一的辦法。還有一個常見的提法: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這是一條原則,意思是在外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首先應當尋求所在國法律規(guī)定的補救法,只有在使用過所有的所在國補救法仍無效果時,才能尋求外交保護或提出國際索賠的要求。所以"充分使用當?shù)匮a救法"為宜。有人"耗盡當?shù)匮a救法",這個"耗盡"是什么意思,恐怕不好懂。
injunction常為"禁止令"或"禁制令",這不大合適,因為法院為injunction包括兩種情況,它可以禁止你做某件事(prohibitory injunction),也可以命令你做某件事(mandatory injunction),若"禁止令、禁制令"就只適用于前一種情況,而不適用于后一種情況。所以injunction該"強制令"或"法院強制令"。只有prohibitory injunction才宜"禁止令"或"法院禁止令"。
act or omission"作為或不作為",表示兩面的行為,積極和消極的行為,都是行為。例如一個鐵道扳道工因為醉酒沒有按時扳動道岔以致發(fā)生撞車慘劇,事故的原因就是扳道工的omission"不作為"。有時根據(jù)上下文,也可將act or omission為"行為或不行為"。
wrongful act是"不法行為",指的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對此是要承擔責任的。它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不是道義上的概念。有人將此詞組成"不當行為"或"錯誤行為",都是"不當"或"錯誤"的。
estoppel "禁止供"不妥,因為estoppel不但指禁止推自己的口供供詞,也指禁止推自己所做的證詞等等。這個術語也是英文法律術語沒有適當法的一個例子。我勉強為"禁止改口"。
due diligence和due care的意思差不多,都"應有的注意"。與之相反則是negligence,沒有做到due care或due diligence即構成negligence(過失)。有的辭典將due diligence為"克盡職責"是不大合適的。
legal person, moral person, juristic person, artificial person, juridical person都"法人",與自然人相對。body corporate也是"法人",或"法人實體"。不少的詞典將body corporate成"法人團體",那是錯誤的。
extenuating circumstances有人成"減罪情況",不妥。因為所減的并不是罪,而是刑罰。還是按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用語,為"減輕處罰情節(jié)"較好一些。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曾被成"人類共同遺產(chǎn)",這樣很不好,人類并未全部死絕,何來"共同遺產(chǎn)"?現(xiàn)在"人類共同繼承的財產(chǎn)"就比較好。
reasonable person或reasonable man有人成"通情達理的人",這是按其普通含義的,在法律文件中這樣就不合適了。在法律文件中reasonable person或reasonable man就是"普通常人"的意思。
Service of process成"傳票的送達",不很合適,因為process不僅指傳票,也指其他的訴訟文件如起訴書等,所以以"訴訟文件的送達"為宜。
cross-examination幾個詞典將其成"盤問"、"盤詰"或"反復訊問",都得不對。按照英美法系的審判制度,起訴和被告均可要求法院傳喚證人出庭作證,在庭上先由要求傳證人的一向證人提問,然后再由對向證人提問,也就是起訴訊問被告的證人或被告訊問起訴的證人,即雙交叉訊問證人,這就是cross-examination,"交叉訊問"為宜。
英文法律術語,往往并無定,有各種各樣的法,有時雖然有一個通用或常用的法,可是這個法并不合適,甚至是錯誤的。這個問題很值得我們英文法律文件的人研究探討。首先應當重視,不要覺得無所謂、關系不大,隨便找個詞就用上。關系可大啦!術語得不準確,英文法律文件是不可能好的。
來源: 譯友-翻譯人才網(wǎng)